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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轻工业学院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  发布时间:2014-05-06  浏览次数:

郑州轻工业学院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公务卡结算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务卡的使用,根据河南省财政厅公务卡结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河南省财政厅、中共河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河南省检察厅、河南省预防腐败局关于加快推进省级预算单位落实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豫财支付【2013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务卡是指我校在职在编教职工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开支和财务报销业务,也可用于个人消费的具有一定透支额度和透支免息期的银行贷记卡。

第三条 公务卡实行免费办卡、免收年费、免担保、免开存款账户,每张公务卡的有效期限为五年,到期银行免费换卡。

第四条 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以职工个人的名义开立,个人持有、保管和使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持卡人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公务卡的使用,并妥善保管。对恶意透支、拖欠还款、利用公务卡套取现金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等行为所产生的后果,由持卡人负责,学校不承担由此引发的任何责任。

第五条 我校公务卡的发卡行为我校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代理银行,即中国工商银行南阳路支行,公务卡使用过程出现的有关问题可到工行南阳路支行下属的东风路支行咨询。

  

第二章 公务卡的办卡和开卡

第六条 我校教职工公务卡的初次办理,以部门为单位,个人如实填写“公务卡申请登记表”,整理汇总后,交学校财务处。

第七条 财务处对申请开卡教职工的相关资料进行确认并集中送发卡行,发卡行对职工申请材料审核无误后,办理公务卡并发给申请人。

第八条 申请人收到公务卡后,应及时按银行规定激活开卡,公务卡激活后方能正常使用,持卡人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公务卡和交易密码。

第九条 学校新增的教职工,应及时办理公务卡申领手续。教职工因调动、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学校,应按要求及时清理公务卡项下的债务,停止公务卡的使用,否则,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第三章 公务卡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 公务卡只限本人使用,一般岗位人员透支额度为人民币1万元,特殊岗位人员透支额度为人民币35万元。特殊情况下公务活动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提前向发卡银行申请临时增加授信额度,发卡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对持卡人临时申请予以审批。

第十一条 公务卡主要用于单位公务支出的结算,持卡人在未办理报销手续之前,无论是公务消费还是个人消费均属个人行为,个人承担由此导致的经济、法律等全部责任。

第十二条 持卡人应尽量在具备信用卡受理条件的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并使用公务卡进行结算减少现金结算的公务支出;对在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必须经部门主管领导和财务处长审批,报销时应提供商品和服务单位出具的不能使用公务卡的结算的证明材料,否则财务处不予报销。

第十三条 按照省财政厅的要求,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财务处原则上不再办理向职工个人借记卡或学校代发工资户划转公务报销支出和公务活动的个人现金借款。

第十四条 职工公务卡遗失或损毁的,持卡人应尽快拨打工商银行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95588挂失或到工商银行办理书面挂失,办妥挂失手续后,为了不影响公务活动,应及时补办公务卡,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银行申请办理,并及时通知学校财务处更新公务卡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持卡人若需调整公务卡信用额度,必须事先向财务处提出申请,由财务处出具书面意见连同本人申请交发卡行,发卡行核实持卡人的资信情况,做出同意或不同意调整信用额度的决定,并及时通知持卡人和财务处。

  

第四章 公务卡结算与报销

第十六条 公务卡结算是指持卡人在日常公务活动支出中先使用公务卡刷卡,在信用额度内透支消费,同时取得相应的原始发票和经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支付交易凭条,于规定的报销期限内送交学校财务处办理审核报销手续,财务处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财政授权支付方式,直接将报销的公务支出费用归还到公务卡上的结算方式。

第十七条 学校基本经费和项目经费中的办公用品购置费、书报杂志订阅费、印刷费、差旅费、培训费、会务费、招待费、邮电费、交通费、劳务费、租赁费、手续费、小型维修费及其他零星商品和服务购买等公务性支出,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未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纵向科研课题经费、横向科研课题经费、代管经费等也应使用公务卡支付,由财务处以相应资金办理清算。

第十八条 使用公务卡结算,不改变学校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持卡人因公务活动使用公务卡支出时,必须取得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支付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和正式税务发票或财政票据,发票金额合并开具的,还应取得所购商品明细或消费清单。

第二十条 公务卡的对账单日为每月1日,还款日为每月25日,当月不管那一天刷卡消费,都需要在下月25日前还款。持卡人在公务消费后,应尽快办理财务报销手续,最迟应于到期还款日7天前(每月18日前)整理所有公务卡支付的原始发票和经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支付交易凭条,按财务报销审批程序进行报销。必要时,报销人还需提供购物明细或消费清单。

第二十一条 财务处按照财务制度对公务卡刷卡支出报销凭证进行合规性审核,对符合报销条件的予以报销;对不符合报销条件的,不予报销,不予报销的部分,由持卡人自行偿还。

第二十二条 财务处对持卡人签字确认的公务卡支付交易凭条、原始发票和报销审批凭证等进行审核后,登陆公务卡管理系统,根据支付交易凭条上的姓名、卡号、交易日期、消费金额等信息,核实公务消费的真实性,审核确认后予以报销。

第二十三条 财务处对审核同意报销的公务支出,签发财政授权支付指令,统一办理公务卡还款业务。

第二十四条 持卡人对公务消费交易发生疑义,可按发卡银行的相关规定等提出交易查询。

第二十五条 持卡人因出差在外或其它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办理财务报销手续的,可委托本单位其他人员填制借款单,并提供持卡人姓名、卡号、消费时间和每笔消费金额的明细信息,经财务处审核后先办理借款手续,于免息还款期前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待持卡人回单位后,及时补办报销手续并冲销其借款:也以自己先行进行还款,返校按正常报销手续冲账报销。

第二十六条 持卡人用公务卡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等相关费用、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持卡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 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报销款项退回财务处,由财务处负责办理财政资金退回手续。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产生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不予报销。 

1、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 

2、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不符的

3、持卡人透支提取现金所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

4、因持卡人个人原因,未能在本办法规定的报销期内申请报销,所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等

5、因持卡人个人使用保管不慎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账户的支出和损失; 

6、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或超出标准的消费。

第二十九条 学校各单位负责人应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对本单位公务卡持卡人的公务消费行为进行管理和审核,严格控制支出,杜绝超范围、超标准的支出,确保公务消费支出控制在规定范围之内。

  

第五章 其他

第三十条 教职工在公务活动中,对于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公务支出中,具备银行转账结算条件的,可不使用公务卡结算而采用银行转账结算方式。

第三十一条 对于学校发放给个人的奖金、补贴、抚恤金、劳务报酬等,由财务处直接划转到奖励、补助及抚恤对象和劳务提供者的个人借记卡中,不再通过现金支付。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上级有相关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没有相关规定的,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310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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